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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机电工程学校章程

发表时间:2018-10-20 23:55

南宁机电工程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宁机电工程学校,简称北电。英文校名:BeihaiElectonic Vocational Technical School,英文缩写:BHET。学校网址:www.bhdz.net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开展非全日制大中专衔接教育,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办学设计规模为全日制在校生3000人。本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中职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的设立:本单位开办资金为肆万元,出资者:秦斌。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南宁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宁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开展活动,接受南宁市教育局和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校训:以德树人,以技育才

第七条     纪念日:学校确定每年6月18日为校庆日。

第八条     学校地址:南宁市工业园中国电子产业园规划二路22号。

第九条     学校业务范围: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依法凭相关资质许可证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已经由南宁市教育局批准成立,领取了办学许可证,证号14505003201011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学校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   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决定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   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七、   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修改章程。

十二、   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下列情形可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订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活动计划。

三、   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五、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六、   制订教育教学改革措施。

七、   审批招生方案。

八、   审批教师选聘办法。

九、   决定对外合作办学事项。

十、 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   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三、   依法办学,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

第二十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   学校内设机构:学校采取两级管理模式,校长室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办等机构,根据工作需各机构分别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与副主任由校长任免。

二、   内设机构职能

办公室: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的职能机构。

教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政教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生德育、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

后勤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等后勤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

招生就业办: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招生、学生就业推荐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管理机构中层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三、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设立校内外公开栏、举报电话、信箱,将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时全面公开。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设立家长委员会。为增进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推动学校、社会相互理解,良性互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设立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家长委员会由了解职业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学生家长或学生法定监护人组成,职责如下:

一、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督促学校的工作。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班级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参加一些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   提高优化教育条件,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组织家长成立德育讲师团,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思想品德教育,或是交流教育孩子的方法和经验,或是讲述自己的成长史等,以激励学生更好成长。协助政教处、教务处等部门做好行为、心理偏差生的家庭工作和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

三、   提供教学资源,拓展教育途径。如利用家长的一技之长,为学生做一些讲座和指导,培养学生一技之长。利用家长开放日参加听课评课,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四、   整合各种力量,改善办学条件。通过家长委员会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有信息提供信息,为学校出主意,想办法,为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而做实事。

五、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关注孩子更好成长。家校携手合作,共同担负起教育孩子的重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参加非法组织及黄赌毒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及遵守上级颁布的其他师德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进企业锻炼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   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   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办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五十条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

一、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   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教育模式。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资产的调拔、添置、损毁报废、变卖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职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校内申诉。

二、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   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政策。

四、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其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六十一条        政教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中职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      本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二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事项调整等。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单位宣告破产。

四、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五、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六、   自行解散的。

七、   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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